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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152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12:03点击次数:13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15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2201430分许,因刘xx家的水道眼儿流向问题及以前矛盾和刘xx发生争执,违法行为人常xx和常xx将刘xx家自制的水泥水道眼儿砸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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