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152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12:03点击次数:13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1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0日14时30分许,因刘xx家的水道眼儿流向问题及以前矛盾和刘xx发生争执,违法行为人常xx和常xx将刘xx家自制的水泥水道眼儿砸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