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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154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09:59点击次数:12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15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50722时许,陆xx在东xxxxx村酒后向xxx村村民颜xx家中扔一组烟花组合,未造成损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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