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154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09:59点击次数:12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15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xx
违法事实:
2024年05月07日22时许,陆xx在东xx镇xxx村酒后向xxx村村民颜xx家中扔一组烟花组合,未造成损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