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151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08:42点击次数:26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1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28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xx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xxxxxx,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双井镇群众李xx名下,实际使用人系其儿子李xx用于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