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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151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08:42点击次数:26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15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828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xx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xxxxxx,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双井镇群众李xx名下,实际使用人系其儿子李xx用于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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