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145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06:46点击次数:11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1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8日上午9时许,因桩基纠纷,在李x成的桩基上,李x成与王兰x发生争吵,后李x成用手往王兰x的脸上打了一巴掌。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四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