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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145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06:46点击次数:11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14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328日上午9时许,因桩基纠纷,在李x成的桩基上,李x成与王兰x发生争吵,后李x成用手往王兰x的脸上打了一巴掌。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四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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