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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47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06:01点击次数:1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4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82214时许,常xx伙同他人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车棚内将曹xx的电车电瓶偷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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