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47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06:01点击次数:1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4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2日14时许,常xx伙同他人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车棚内将曹xx的电车电瓶偷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