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37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04:31点击次数:11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朱xx
违法事实:
2024年6月22日21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对面胡同口,违法行为人张xx、李xx(音)、石xx、牛xx、李xx、朱xx强行拿走郑xx手机,造成手机无法找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