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42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3:58:55点击次数:13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4日12时许,在魏县xxxxx村郭xx家门口附近,郭xx因琐事与房xx、韩xx发生争执,在争执中郭xx与房xx、韩xx互相辱骂对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