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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41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3:57:19点击次数:12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4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81412时许,在魏县xxxxx村郭xx家门口附近,韩xx因琐事与郭xx、房xx发生争执,在争执中韩xx与郭xx、房xx互相辱骂对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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