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39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3:56:37点击次数:11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0年06月12日23时许,张x等人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北门口,因感情纠纷将路xx打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