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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23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3:54:32点击次数:12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2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8171539分,高xx在魏县魏城镇医院对面‘好孩子’专卖店门口将滑冰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骑走,于第二天10x将蓝色电动三轮车卖了一千多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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