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23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3:54:32点击次数:12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7日15时39分,高xx在魏县魏城镇医院对面‘好孩子’专卖店门口将滑冰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骑走,于第二天10时x将蓝色电动三轮车卖了一千多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