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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1120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3:53:40点击次数:32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112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717日上午,应边马镇政府邀请,李x等人到边马镇共同商讨解决边马镇x村张xx与张xx之间的桩基纠纷,后在边马镇党委书记崔x、镇长李xx陪同下,李x等人到边马镇x村实地查看存在纠纷的桩基地,到桩基地附近时,张xx因对李x存在不满,对李x进行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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