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1120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3:53:40点击次数:32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112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17日上午,应边马镇政府邀请,李x等人到边马镇共同商讨解决边马镇x村张xx与张xx之间的桩基纠纷,后在边马镇党委书记崔x、镇长李xx陪同下,李x等人到边马镇x村实地查看存在纠纷的桩基地,到桩基地附近时,张xx因对李x存在不满,对李x进行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