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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124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3:52:26点击次数:21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12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821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王xx将自己的交通银行卡(卡x622xxxxxxxxxxxx9246)信息透露给他人,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帮助,期间流水金额为10020元,涉案金额10000元。中国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6438)信息透露给他人,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帮助,期间流水金额为6800元,涉案金额68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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