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1128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3:50:02点击次数:14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112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10日14时许,李xx在魏县中央公园工地东门因索要工资款一事与老板孔xx发生相互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