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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1128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3:50:02点击次数:14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112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81014时许,李xx在魏县中央公园工地东门因索要工资款一事与老板孔xx发生相互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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