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1129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3:49:22点击次数:16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11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杜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05日09时许,张xx(男,1980年03月10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称:有人伪造盖有魏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印章的证明。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