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105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57:22点击次数:129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1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06日19时许,李xx、李xx、李xx、郭xx等人在双井镇8692台球厅打完台球要走时,被在前台闲玩的申xx无辜挑衅,随后申xx又打电话叫来王帅x、杨x、张xx、张xx、陈xx等十余人将李xx、李xx、郭xx殴打致伤后,王帅x、杨x、陈xx、张xx、申xx等人又将郭xx带到杨x在双xx民居的家中进行二次殴打,后李xx、李xx、郭xx被殴打致伤入院。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