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097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9:44点击次数:19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0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15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8月11日23时49分,李xx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行至邯郸市魏县开元路第一完小门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