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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097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9:44点击次数:19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09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815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8112349,xx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行至邯郸市魏县开元路第一完小门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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