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095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8:16点击次数:15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09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房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15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4月22日22时7分,房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魏都北大街与河沿路交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