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90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7:38点击次数:21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9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4日14时许,在魏县魏城镇礼贤北街糯米烘焙店门口,刘xx伙同李x强将一辆轿车上财物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