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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082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6:59点击次数:20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08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7051020分许, 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拼装的无号牌蓝色电动三轮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沿魏县牙里镇xxxxxxxxx村路段超越前方车辆时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同方向姜xx驾驶的SAFT牌自行车发生刮擦辗轧,造成姜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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