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082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6:59点击次数:20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08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xx
违法事实:
2024年07月05日10时20分许, 陈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拼装的无号牌蓝色电动三轮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沿魏县牙里镇xxxxxxxxx村路段超越前方车辆时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同方向姜xx驾驶的SAFT牌自行车发生刮擦辗轧,造成姜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