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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1089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6:20点击次数:21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108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5226时许,谢xx(河南省南乐县操守村人)与程xx(邯郸市成安县xxxxxxx村人)在魏县边马x赶集,因之前纠纷,双方发生语言冲突,继而发生打架,打架中造成谢xx、谢xx妻子路xx、程xx、程xx母亲孙xx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程xx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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