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1089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6:20点击次数:21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108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谢xx
违法事实:
于 2024年05月22日6时许,谢xx(河南省南乐县操守村人)与程xx(邯郸市成安县xxxxxxx村人)在魏县边马x赶集,因之前纠纷,双方发生语言冲突,继而发生打架,打架中造成谢xx、谢xx妻子路xx、程xx、程xx母亲孙xx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程xx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