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1087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4:46点击次数:4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108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0日7时许,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张海x与邻居张明x因桩基纠纷张明x骂了一句,继而发生争吵,张海x上前踢了张明x一脚,然后将张明x推倒在地,造成张明x受伤住院,经鉴定,张明x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