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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1087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4:46点击次数:4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108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5207时许,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张海x与邻居张明x因桩基纠纷张明x骂了一句,继而发生争吵,张海x上前踢了张明x一脚,然后将张明x推倒在地,造成张明x受伤住院,经鉴定,张明x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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