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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84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2:28点击次数:33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8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6222030分许,违法行为李x在魏县魏城镇xxx村,因李x到冯xx家门口接李xx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后李x殴打冯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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