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84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2:28点击次数:33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8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6月22日20时30分许,违法行为李x在魏县魏城镇xxx村,因李x到冯xx家门口接李xx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后李x殴打冯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