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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83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41:37点击次数:28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8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6222030分许,违法行为冯xx在魏县xxxxxx村,因李x到其家门口接李xx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后冯xx殴打李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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