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070号

更新时间:2024-08-12 15:25:36点击次数:33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07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4日晚上,魏县xxxxxxx村王xx(女,70岁)在魏县xxxxxxx村盗窃李xx的钢管。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