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070号
更新时间:2024-08-12 15:25:36点击次数:33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07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4日晚上,魏县xxxxxxx村王xx(女,70岁)在魏县xxxxxxx村盗窃李xx的钢管。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