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064号
更新时间:2024-08-12 15:24:05点击次数:16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06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4年06月13日17时许,违法嫌疑人赵xx在魏县xxxxxxx村“老四饭店”,将本村姜xx的手机被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六日。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六日。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