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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42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27:35点击次数:51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4日3时许,白xx和对象王xx打电话听见和别人的男生在一起,随后白xx和马x亿、郭xx、王xx坐车从邯郸回来,到魏县后叫上蒿xx和李xx、李xx、申x一起去找王xx,在魏县水城广场门口见到王xx和一名女生、四五名男生在一起,接着白xx等人与崔xx和陈xx等人发生争吵,在争吵的时候郭xx和马x亿、王xx、蒿xx、李xx、申x对崔xx和陈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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