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五)行罚决字〔2024〕1043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25:22点击次数:30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五)行罚决字〔2024〕10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xx
违法事实:
在2024年1月24日晚上,陈xx在抖音上认识了一个办贷款的用户,并加上了其经理的微信,通过了解,陈xx按照经理的要求在郑州一个地点对银行卡进行包装办理贷款,1月25日,在家人都不同意陈xx去的情况下,陈xx带着霍xx来到经理指定的地点,在两名男子的接待下,四人来到另一处地点,陈xx跟随两名男子来到二楼,霍xx在车上等待,陈xx在知道不是正规的贷款公司下依然将手机、霍xx的齐鲁银行卡及身份证交给一名男子,并告知银行卡支付密码,在登录手机银行时,让霍xx进行人脸识别,经过三四个小时,两名男子将手机、银行卡及身份证还给陈xx,第二日陈xx发现银行卡出现异常。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