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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五)行罚决字〔2024〕1043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25:22点击次数:30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五)行罚决字〔2024〕10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4日晚上,陈xx在抖音上认识了一个办贷款的用户,并加上了其经理的微信,通过了解,陈xx按照经理的要求在郑州一个地点对银行卡进行包装办理贷款,1月25日,在家人都不同意陈xx去的情况下,陈xx带着霍xx来到经理指定的地点,在两名男子的接待下,四人来到另一处地点,陈xx跟随两名男子来到二楼,霍xx在车上等待,陈xx在知道不是正规的贷款公司下依然将手机、霍xx的齐鲁银行卡及身份证交给一名男子,并告知银行卡支付密码,在登录手机银行时,让霍xx进行人脸识别,经过三四个小时,两名男子将手机、银行卡及身份证还给陈xx,第二日陈xx发现银行卡出现异常。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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