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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049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24:32点击次数:18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04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3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苗xx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卡xxxxxxxxxxxxxxxxxxxx)涉嫌出借该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经调查2024年6月24日苗xx添加附近人微信“鱼糯糯”,“鱼糯糯”给了苗xx一个微信二维码,苗xx添加二维码好友微信名叫“刘xx”,“刘xx”称可以办理线下贷款但是需要包装银行卡增加银行卡流水,按照微信名“刘xx”给的地址,在天津市西青区邮政储蓄银行张窝营业厅门口与一名陌生男子见面并将银行卡和身份证给了该男子拍照,该男子说是为了苗xx增加流水,会从香港打过来一笔钱到苗xx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3841),从尾号0671的银行卡向苗xx银行卡转入32000元钱,苗xx在自动取款机取款6000元钱给了该陌生男子,后银行卡被冻结。其中涉案资金32000元钱,苗xx未从中获利 。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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