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39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21:43点击次数:22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31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酒后在魏县第一中学斜对面体育中心便道停车位附近无故将范xx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