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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39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21:43点击次数:22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31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酒后在魏县第一中学斜对面体育中心便道停车位附近无故将范xx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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