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40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17:24点击次数:17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4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聂xx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2日15时许,在xxxxx村“百家福超市x里酒后与高xx进行相互打架,随后又到聂xx家门口便道上,双方再次相互殴打。随后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高x就的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