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27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16:00点击次数:17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6月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伙同李x、王毅x、陆xx在魏县魏都大街与科教路交叉口南侧将杜xx的一辆电动摩托车骗走,后将电动摩托车卖掉。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