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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27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16:00点击次数:17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6月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伙同李x、王毅x、陆xx在魏县魏都大街与科教路交叉口南侧将杜xx的一辆电动摩托车骗走,后将电动摩托车卖掉。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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