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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21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54:14点击次数:3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7月25日23时许,在魏县魏都南大街路x“状元鸡”熟食店门口的便道上,将潘xx的一辆永久牌山地自行偷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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