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21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54:14点击次数:3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4年07月25日23时许,在魏县魏都南大街路x“状元鸡”熟食店门口的便道上,将潘xx的一辆永久牌山地自行偷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