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19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51:43点击次数:15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07月10日01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xxxxxxx区门口附近,刘xx伙同程xx、王xx对王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