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012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49:49点击次数:22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0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申x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27日,你为了通过制造舆论向政府和公安机关施压,达到使你妻子姜xx和女儿申xx免受法律制裁的目的,使用自己的抖音账号(抖xx:xxxxxx)在抖音APP上发布六段关于南双庙派出所辅警连xx及其他民辅警出警时的视频和截图并配发相关虚假内容文字,歪曲事实,误导舆论,诋毁连xx及广大民辅警的声誉,严重影响连xx本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南双庙派出所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3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