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991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36:58点击次数:22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99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xx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13日15时许,常万x在魏县北皋镇xxx村平安宾馆对过张xx门市门前盗窃张xx的一辆电动自行车。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一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