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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991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36:58点击次数:22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99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13日15时许,常万x在魏县北皋镇xxx村平安宾馆对过张xx门市门前盗窃张xx的一辆电动自行车。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一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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