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990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33:57点击次数:17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99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栗xx
违法事实:
2024年07月15日凌晨3时许,魏县xxxxx村潘xx、魏县xxxxx村郝xx、魏县张二庄镇xxx村刘x在魏县天安大道与梨乡大街交叉口东南角遭到栗x天等人的追逐殴打,后经法医鉴定潘xx伤情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