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979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32:02点击次数:13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97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贺xx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日18时许,xxxxxxx村贺xx在xxxxxxx村因故与邱xx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贺xx将邱xx左手咬伤,经法医学鉴定,邱xx损伤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