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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979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32:02点击次数:13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97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日18时许,xxxxxxx村贺xx在xxxxxxx村因故与邱xx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贺xx将邱xx左手咬伤,经法医学鉴定,邱xx损伤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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