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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976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30:12点击次数:22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9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7月08日11时许,魏县北皋镇xx村杨帅x在魏县魏城镇天安大道妇幼保健院对面因家庭婚姻纠纷一事被其丈人申xx按倒在地致伤,后经法医鉴定杨帅x伤情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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