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971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25:40点击次数:15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97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郑xx
违法事实:
2024年07月14日02时许,魏县双井镇木xx的翟xx、程xx骑着电摩车(由南向北行驶)播放音乐走到双井镇老二院门口时被郑xx驾驶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别停后发生纠纷,翟xx、程xx被郑xx、杨x殴打致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