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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978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24:57点击次数:30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97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5月22日0时10分许,因债务纠纷违法行为人李军x骑着电动自行车戴着帽子和口罩到孟岗村张xx家,随后李军x使用砖头将张xx家堂屋东屋套间窗户上的四块玻璃砸坏,据报警人张xx称窗户玻璃价值大概1000元左右 。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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