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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970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24:05点击次数:23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97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7月14日02时许,魏县双井镇木xx的翟xx、程xx骑着电摩车(由南向北行驶)播放音乐走到双井镇老二院门口时被郑xx驾驶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别停后发生纠纷,翟xx、程xx被杨x、郑xx殴打致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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