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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五)行罚决字〔2024〕0956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12:07点击次数:16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五)行罚决字〔2024〕095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初,昝xx办理贷款,收到一名自称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内部办理贷款,昝xx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和U盾及自己的身份证正反面邮寄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峰景台大厦丰巢快递柜后,对方就联系不上。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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