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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955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04:30点击次数:19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9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0日11时许,魏县xxxxxx村杨x雷x魏县魏城镇魏都北大街七中北行100米路东停车场正在偷盗张雪燕电动自行车电瓶时被人发现,后民警到场后将正在实施盗窃电瓶的杨x雷当场抓获,被盗电瓶大约价值200元左右。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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