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955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04:30点击次数:19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9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0日11时许,魏县xxxxxx村杨x雷x魏县魏城镇魏都北大街七中北行100米路东停车场正在偷盗张雪燕电动自行车电瓶时被人发现,后民警到场后将正在实施盗窃电瓶的杨x雷当场抓获,被盗电瓶大约价值200元左右。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