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994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03:52点击次数:18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99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4日,李x通过“快手”短视频平台看到有人发布能挣钱了消息,后根据评论区的信息添加了对方QQ。对方称帮助他们拨打电话一小时可以挣200余元,后xx使用其外祖母冯xx手机卡xxxxxx及其妈妈王xx手机号xxxxxx按照对方要求拨打诈骗电话。违法人李x陈述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