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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994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0:03:52点击次数:18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99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4日,李x通过“快手”短视频平台看到有人发布能挣钱了消息,后根据评论区的信息添加了对方QQ。对方称帮助他们拨打电话一小时可以挣200余元,后xx使用其外祖母冯xx手机卡xxxxxx及其妈妈王xx手机号xxxxxx按照对方要求拨打诈骗电话。违法人李x陈述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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