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948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09:59:56点击次数:16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9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5日1时30分许,魏县张二庄镇张x屯村张x伙同魏县xxxxx村村秦xx、魏县xxxxxxx村张孟x窜至泊口镇xx村王xx家门口将王xx停放在自家门口的黑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捷安特电动自行车价值为叁佰零捌元整。 2024年5月25日1时20分许,魏县张二庄镇张x屯村张x伙同魏县xxxxx村村秦xx、魏县xxxxxxx村张孟x窜至泊口镇xx村电管xx北边将昝x美的红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小刀电动自行车价格为捌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