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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948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09:59:56点击次数:16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9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5日1时30分许,魏县张二庄镇张x屯村张x伙同魏县xxxxx村村秦xx、魏县xxxxxxx村张孟x窜至泊口镇xx村王xx家门口将王xx停放在自家门口的黑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捷安特电动自行车价值为叁佰零捌元整。 2024年5月25日1时20分许,魏县张二庄镇张x屯村张x伙同魏县xxxxx村村秦xx、魏县xxxxxxx村张孟x窜至泊口镇xx村电管xx北边将昝x美的红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小刀电动自行车价格为捌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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