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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4〕0941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09:53:24点击次数:21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4〕09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18日14时许,白xx(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称2月23日在魏县街道xxxx村检查燃气时,发现燃气用户人为损坏燃气表。经查,河里西村李原x和李xx长期在外地打工,其父亲李xx在给孩子看房子期间,因为家里燃气灶火苗小,让一个卖液化气的人给修了一下燃气表,给燃气公司造成约1200元损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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