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4〕0941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09:53:24点击次数:21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4〕09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18日14时许,白xx(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称2月23日在魏县街道xxxx村检查燃气时,发现燃气用户人为损坏燃气表。经查,河里西村李原x和李xx长期在外地打工,其父亲李xx在给孩子看房子期间,因为家里燃气灶火苗小,让一个卖液化气的人给修了一下燃气表,给燃气公司造成约1200元损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