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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937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09:48:38点击次数:1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9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4日17点左右在牙里镇xx村华莱士汉堡店偷拿走店内员工王xx放在店里桌子上的手机(苹果迷你12,价值一千多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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