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937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09:48:38点击次数:1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9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4日17点左右在牙里镇xx村华莱士汉堡店偷拿走店内员工王xx放在店里桌子上的手机(苹果迷你12,价值一千多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