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934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09:46:36点击次数:37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93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4日3时许,白xx和对象王xx打电话听见和别人的男生在一起,随后白xx和马x亿、郭xx、王xx坐车从邯郸回来,到魏县后叫上蒿xx和李xx、李xx、申x一起去找王xx,在魏县水城广场门口见到王xx和一名女生、四五名男生在一起,接着白xx等人与崔xx和陈xx等人发生争吵,在争吵的时候郭xx和马x亿、王xx、蒿xx、李xx、申x对崔xx和陈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