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0848号
更新时间:2024-07-18 16:40:50点击次数:21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08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06日10时许,魏xx往镇xx村村民张麦x因桩基纠纷安装摄像头时与本村村民许xx及其儿子张xx发生吵骂,后张xx与张麦x及其儿子张xx发生打架,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x:张麦x的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6-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