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0861号
更新时间:2024-07-18 16:38:11点击次数:15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08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06日10时许,魏xx往镇xx村村民张xx因桩基纠纷安装 摄像头时与本村村民许xx及其儿子张xx发生吵骂,后张占x及其父亲张xx与张xx发生打架,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x:张xx的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