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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0861号

更新时间:2024-07-18 16:38:11点击次数:15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086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40610时许,魏xx往镇xx村村民张xx因桩基纠纷安装 摄像头时与本村村民许xx及其儿子张xx发生吵骂,后张占x及其父亲张xx与张xx发生打架,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x:张xx的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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